落实税收原则又向前迈了一步。8月28日,《烟叶税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拟将《烟叶税暂行条例》平移上升为法律。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肖捷作了草案说明。他透露,2006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烟叶税1097亿元,年均增长12%。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烟叶税,税源主要集中在西南地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三省烟叶税收收入合计占全国烟叶税收入的61.7%。
“烟叶税是地方税,收入一般归属县、乡两级,是烟叶产地县、乡两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肖捷指出,2006年4月国务院公布《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是目前烟叶税的管理依据。为落实税收原则,该《暂行条例》拟平移上升为法律。
草案首先明确,烟叶税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即依照《烟草专卖法》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对于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草案烟叶税的征税对象为烟叶,范围包括烤烟叶、晾晒烟叶。烟叶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即应纳税额等于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而《暂行条例》中的应纳税额则为烟叶收购金额乘以税率。
这一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的范围、标准如何确定?肖捷表示,为有利于税法执行,便于税收征管,将由国务院来作出。
至于烟叶税率,为确保烟叶税法平稳实施,草案维持了《暂行条例》中确定的烟叶税率,仍为20%。烟叶税将按月计算,纳税人应当与纳税义务发生月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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