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受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决解除本案的《融资租赁合同(新机)》,被告一佛山市南海区宸宇五金喷涂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系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并立即向原告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共计人民币347580元;2、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新机)》约定的滞纳金,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6年4月11日为人民币103115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新机)》约定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4274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496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因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22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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