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站销售数码单反相机,网页标示“零售价为53999元、7.9折”,实际结算价为42999元。比线元……
双十一即将来临,消费者在买买买中,如何识别这些不正当价格行为,保障权益?11月2日,上海市物价局发布《上海市商品零售行业价格行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明码标价、促销活动等做出,让经营者、消费者深入理解、准确适用价格相关,预防和减少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比如,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比如,商家使用性或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他人与其交易,常见的性语言文字包括“亏本销售”、“零点利”、“最后一天”等。
《指南》举例,某电商销售男装,网页标示“2016新款男士男装卡其色全国包邮最后一天!!!明天涨价158!速速抢购现售价:¥128.00”。经查,上述广告宣传连续5天出现在网页上,实际并未涨价。这已涉嫌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
《指南》指出,商家先提价再降价,以厂家零售价等为原价,都涉嫌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例如,某电商销售某品牌电饭煲,网页原价1299元,优惠降价销售699元。经查证,原正常售价为699元。这也已涉嫌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
《指南》指出,经营者以降价、打折方式开展促销的,应说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降价、打折的计算基础,并确保计算基础真实有依据。否则,其降价、折价应当在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交易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有交易记录的最低成交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前7日内没有成交记录的,其降价、折价应当在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价格的基础上进行。
比如,某电商谎称降价销售空气净化器,网页标示“价格999元”,促销信息栏标示“限购:直降1600元”。经查,该商品此前一直卖999元,实际并未降价,涉嫌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
《指南》还明确,商品的计价单位或者规格,需使用中华人民国计量单位,部分商品的计价单位使用生活中常用量词的,如“个”、“只”、“把”等,应当做到“通俗易懂,准确标明”。
比如,电子设备显示屏规格大小指的是其对角线的距离,习惯标注单位为英寸,可简写为“吋”,实践中有商家误写为“寸”,按照换算规则1英寸(in)=0.762寸,据此55“吋”约为42“寸”,极易引发争议,因此,商家应当规范标示。
《指南》指出,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四十条,须被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第七条,经营者利用虚假或引人的价格手段,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将被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