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与旅游公司签订的海上“邮轮游”服务合同中,不仅明确载明了旅行的行程、线、门票,还详细列明了海上或岸上观光的时间、城市、交通方式等内容。不料,行程开始的第一天,旅游公司便遗漏了景点。经游客提醒,旅游公司虽表示源于“不经意”,下不为例,但此后却照样不时遗漏。事后,朱女士以遗漏旅游景点为由,请求旅游公司退回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的费用,而旅游公司却以并非故意为由一再。
旅游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最高《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不论是否故意,旅游公司遗漏景点都构成违约。袁惟仁老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