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被“现代快报”为“今日偷条”、“今日剽客”,“今日头条”的运营方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将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贬损行为,删除相应侵权文章;在“现代快报”微信号第一条、现代快报网站首页显著、现代快报上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显著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1500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因不满被“现代快报”为“今日偷条”、“今日剽客”,“今日头条”的运营方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将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贬损行为,删除相应侵权文章;在“现代快报”微信号第一条、现代快报网站首页显著、现代快报上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显著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1500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微信号“无锡头条”自2015年8月27日起连续几天发布了《现代快报致无锡今日头条的一封》、《致今日头条APP客户端:我们不需炒作,我们是在》、《致今日“偷”条:传统不能任人宰割,新不能!》,《今日头条,听说你家在打击抄袭,为何不从自己打起》等多篇文章,并在其微信号“现代快报”发布文章《无锡今日头条,你改名为“无锡今日剽客”》。
在上述文章中,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故意事实,称“像无锡今日头条这样的公司,一边说大便是臭的,一边大口大口地吃”,”“无锡今日头条这是的销赃啊”、“今日头条为自己牟利,这样堂而皇之的窃取”,并多处使用“吃大便”、“销赃啊”、“今日剽客”、“今日偷条”等贬低性词语恶意贬损原告声誉,文章阅读量在发布后六天内总计已有9万多人,并被多家、微信号进行复制转发,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了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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